《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一)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市区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县级及农村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住址、照片;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以及场所平面图;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三份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2、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