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一)申请报告;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以及身份证明、照片;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批准文件; (六)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以及场所平面图;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三份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2、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申请批准文件。 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合格后公示10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7日内召开听证会,20日内根据听证结果审核合格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