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各三份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2、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