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大厅 >> 场景式服务 >> 生育手续 >> 我是本地农村户口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程序示意图
发布日期:2011-07-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燕郊国家高新区 字号:[ ]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1、育龄夫妻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1)双方《身份证》和户籍登机卡。(2)《结婚证》。(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出具的女方怀孕证明。(4)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2、乡级政法员对育龄夫妻提交的证件、证明认真进行审查。

3、符合政策的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道迁入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4、育龄夫妇所在单位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及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