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育龄夫妻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1)双方《身份证》和户籍登机卡。(2)《结婚证》。(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出具的女方怀孕证明。(4)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2、乡级政法员对育龄夫妻提交的证件、证明认真进行审查。
3、符合政策的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道迁入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4、育龄夫妇所在单位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及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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