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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燕郊国家高新区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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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2015年初,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省总工会引发了《落实全总办公厅的意见》(冀工发[2015]6号),一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委《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更好地体现了工会经费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意见》有关内容补充修订如下:
  一、调整及明确开支标准
  1.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慰问品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200元,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2.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大型文体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掌握。
  3.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活动时,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加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或给予少量补助,误餐补助参照所在地方或企业行政的标准执行。
  4.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开支,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每人奖品(或奖金)不得超过500元,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凡主办单位已经给予奖励的,基层工会不再重复奖励。
  二、有关开支要求
  1.明确标准。基层工会应按全总和省总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遵循合理、适度原则,做到切实可行;符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2.规范程序。基层工会制定慰问等规定,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规定标准。
  3.预算控制。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编报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各项经费支出符合全总、全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执行。
  4.手续齐全。各项开支真实合法,发放慰问品时应当附购物发票和发放清单,签领规范到位,符合纪检、审计部门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
  三、加强管理监督
  各级工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切实执行全总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确保工会系统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县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市、县级工会要尽快转发所属基层工会,并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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