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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助推全省科技创新投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20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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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2016年7月8日)


  第一条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对科技创新重点支出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确保到2020年我省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在全国的排名进入前15位。
  第二条持续增加财政供给。“十三五”期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向科技创新倾斜,省级和各市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逐年稳定增长。实行跨年度预算统筹,将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编入中期财政规划。各级政府新增可用财力、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可优先用于解决新增的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第三条优化整合科技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整合各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基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项目,整合纳入基础研究计划。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用技术研发的科研经费,整合纳入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农技推广的部分以及其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基金),整合纳入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用于人才引进与培育、天使投资、创业引导的资金(基金),整合纳入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四条加大引导激励力度。完善省对市县财政工作绩效管理,将市、县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情况列入绩效指标评价体系,相关指标权重应高于各项指标平均权重。落实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引导机制,省级引导资金规模与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保持同步增长,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 + 绩效奖励”,对投入产出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倾斜,撬动市县科技投入总量稳步提升。
  第五条支持高校院所提升创新能力。“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落实25亿元,支持省属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加大省属科研院所财政扶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比重,支持分类改革,推动做大做强。推行政府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支持各类企业提升创新能力。2017年起,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和分级奖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市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财政支持政策,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2017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建立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小微企业和优秀创新团队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等科技服务。遴选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并赋予其项目管理资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其撬动企业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投入。
  第八条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坚持需求导向,统筹整合人才发展政策和资金,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培育我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用人单位引进“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顶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资助支持,并根据人才或团队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调整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打造“技能人才强省”。
  第九条  落实税式支出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加大省级财政注资力度,支持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力争到2020年科技创新领域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支持市县科技创新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用于支持有条件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与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力争到2020年科技创新领域市县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80亿元。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基金与国家基金对接,力争到2020年国家在我省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域子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探索投保贷联动试点、发展科技保险等新型融资工具,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机构。“十三五”期间,逐年提高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力争到2020年全省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达到1.5亿元。
  第十二条支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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