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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条件
发布日期:2018-01-02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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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方式及条件: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持户口本及原始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户口本代领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期限: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地三十日。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件照片的要求:
  1、人像信息采用申领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头像。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白色背景,无边框。不着制式服装,常带眼镜的居民应佩戴人像采集点准备的眼镜。
  2、根据《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数字相片规格为:441像素(高)ⅹ358像素(宽),分辨率350dpi; 24位RGB真彩色;脸部宽207±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下方以露出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对穿白色上衣,发式超出图像裁切范围、戴帽子、墨镜,化浓妆和配戴有损形象饰品的人员,应改正后再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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